貴州省整改類小水電的環境影響評價類型,按照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正式實施時間,即1998年11月29日和2003年9月1日劃分為三個時間段,其處理方式分別是合理缺項、現狀環境影響評價和環境影響評價等。
鑒于我國小水電具有悠久的發展歷史,經歷了我國諸多經濟改革階段,小水電也經過了新建、改建、擴建、增效擴容、功能調整或轉換、除險加固等,就應該分別對照三個時間段并確定環境影響評價類型;例如某水電站開工于1971年,改擴建于2000年,如果至今未開展其他、則應該編制《現狀環境影響評價報告》;如果2015年進行了增效擴容,則應該編制《環境影響報告書》,并且按照有關規定履行《竣工環境保護驗收調查》。
除此之外,小水電站的其他調整活動,應該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》、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條例》、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》和《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級審批管理名錄》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(表);建設單位或環評單位也應該及時向市(州)、省級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咨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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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貴州水陸源生態環境咨詢有限公司(孫顯春)